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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管局政务中心窗口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24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限时办结等相关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事务或者损害办事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评先选优资格、通报批评、调整窗口工作人员、提请监察部门给予其他方式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窗口工作人员责任:

(一)不按规定优化流程、精简环节、缩短时限的;

(二)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本部门办理事项材料、流程、时限表的;

(三)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将申请材料丢失的;

(四)不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致使申请人因材料不齐、不合格而不能办理相关事项的;

(五)态度恶劣,刁难申请人,吃拿卡要,乱摊派,乱收费,或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等;

(六)应当给予申请人答复而不给予答复的,应当即来即办而不予办理的,应当给申请人补办手续而不补办的;

(七)超时办结和不予以现场办结的;

(八)有违反政务服务中心其他管理制度情形的。

第四条  责任追究种类: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错误行为;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延期晋升职务;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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