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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管局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24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申报事项具体情况,以《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形式全面、准确、及时告知申请人在受理前所需要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及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符合相关事项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告知事项受理及办结时间的行为。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的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工作内容:

(一)窗口应放置服务指南,供服务对象查询。

(二)对申请人咨询事项办理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2.申请人申请办理需要准备的提交材料;

3.承办窗口名称、承办人姓名、窗口联系方式;

4.申请事项收费依据及标准;

5.申请事项的设立法律依据、审批时限、受理条件及审批工作流程;

(三)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事项审批要求的,窗口工作人

 

员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有:

1.审批事项名称;

2.申请人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3.事项办结承诺期;

4.事项受理人及窗口联系方式。

第四条 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基本工作程序:

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单体审批事项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审批事项,须在当日内由综合受理窗口协调相关窗口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对受理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存档。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熟悉本部门职责,熟练掌握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的运作,及时办结相关事项;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城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向申请人出具统一格式的《一次性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接受市政务办的检查。

第七条 政务办将《一次性告知书》、《受理通知书》出具情况纳入业务工作考核,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不出具两书被查实的,取消窗口人员年底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5月20